本週最新三章一Q

2023/03/13。
本市所屬高中及國民中(小)學自設午餐廚房(公辦公營及公辦民營),學校午餐費自112學年度起調整收費基準。
一、自112學年度起,本市午餐收費由原上限規定改為收費基準,學校可經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決議後,於收費區間內,調整校內收費標準:
(一)收費基準:國小850元、國中880元、高中910元。另,中央廚房供應他校不同教育階段者,得採分級收費。
(二)收費區間:收費基準之上下區間100元。(即國小750-950元、國中780-980元、高中810-1,010元)
(三)例外條件:偏鄉校群學校自111學年度起,由中央補助食材費用達62元,爰屬偏鄉校群學校午餐收費可暫不受此收費基準限制。
二、學校午餐之附餐供應,應依教育部「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」,每週供應2份水果(其中1次可依需求彈性調為乳品)、1份乳品。
三、學校倘需調整午餐收費,可於前項標準內,經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增加家長代表(出席人數之半數),並進行成本分析說明(可參採附件2調整午餐收費說明修正為學校合理價),經決議後實施:
(一)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進行午餐收費調整討論時,除現有成員外,應再增加家長代表 (含受供應學校,不限家長會委員成員) 列席,家長比例應達總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(二)倘認為有必要,可本權責輔以全校家長問卷調查。
四、檢附調整前後對照表(如附件1)及調整午餐收費說明(附件2)供參。